1、可再生能源补贴款。这种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2、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即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这部分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划拨,但不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确保“三项电力基金”属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兰山区税务局社保非税股和义堂税务分局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三项电力基金”属地征收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开展调研摸底。扎实开展费源调研摸底,做好征缴准备。
管理费用:如果企业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视为日常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将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能源成本:如果企业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视为能源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将其计入能源成本科目。环保费用:如果企业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视为环保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将其计入环保费用科目。
但是,如果涉及较多的会计科目,相地来说。会计分录就比较难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等。
最后,专项资金和电价附加收入的支出分类明确,专项资金归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类12款01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则在“211类15款01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中体现。
专员办负责每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直接缴库,全部收入归中央国库。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征,具体分为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地方电网企业销售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省级电网企业的社会销售电量。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分设19款: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信息产业、旅游业、涉外发展、粮油事务、商业流通事务、物资储备、金融业、烟草事务、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事务、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利用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其他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1其他支出。
为了推动和规范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财综〔2011〕115号文件,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合理的资金管理,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月29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财综〔2011〕115号印发。
为规范和管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特制定此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