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经2015年7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参与环保组织:加入或支持环保组织,参与相关的环保活动,例如垃圾分类、植树造林、河道清理等。提高环保意识: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从日常生活做起,例如节约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环保能源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的分级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1、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2、依法、有序、自愿、便利。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显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3、法律分析: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五大原则。环境保护为国民发展优先选项。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义为一种综合防治的原则,即对环境污染整体系统的防治,同时,这一原则也统摄我国环境法上的相应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每一个人应当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公众参与原则也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等。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环保工作格局。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使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表达意见,对环境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的系统治理,而非单一措施。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同步规划、实施、发展,确保双赢。预防措施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以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1、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2、法律分析: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五大原则。环境保护为国民发展优先选项。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义为一种综合防治的原则,即对环境污染整体系统的防治,同时,这一原则也统摄我国环境法上的相应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3、依法、有序、自愿、便利。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显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我国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律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的法律。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程序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这也表现在环境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以至于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公众参与的渠道受到阻滞。
健全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很突出,重要的原因是环境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完善。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全社会各界人士对环境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强化环境民主法制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参与并平等地进行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以及环境正义等环境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对于监督政府守法、保障环境法的良好实施以及推进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